【专栏 • 律观“栋”察】外国人来华就业制度改革及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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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观“栋”察】
张国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专栏作者张国栋,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以上,对各类投融资及政府规制领域富有洞见,尤其在各种形式的跨境投资、反垄断、外汇、合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摘要: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本文将对外国人来华就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本次全国实施的改革内容与试点方案的不同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的建议。
中国自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其改革的内容备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的关注。截止2017年3月份试点期限届满,2017年3月28日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本文将对外国人来华就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本次全国实施的改革内容与试点方案的不同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的建议。
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改革的背景
本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改革并非是突然的决定,2012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八大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新一届国家领导提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思想,高度重视引进国外人才。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写明: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由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牵头落实。
而在制度方面,以往来华工作的外国人被分为外国专家与普通外国人,实施不同的管理。外国专家由外国专家局负责管理,国内聘用单位需要先为该专家来中国工作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然后该外国专家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入境后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普通的外国人一般由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国内聘用单位需要先为该外国人来中国工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然后该外国人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入境后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因外国专家和普通外国人的判断标准不清晰,两个部门办理的流程、提交的资料也不同,给很多外国人和国内的用人单位带来困扰,不利于人才的引进。
另一方面,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持续增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15年度人力社保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共24.0万人,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内地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共8.4万人。随着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人数的增长,各地管理不规范、违法就业、违法居留的情况也比较突出,急需进行全国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外国专家局于2016年9月27日发布《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称“试点方案”),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2017年3月28日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以下称“全国实施方案”),2017年4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国家外国专家局也于2017年3月29日公布《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明确了各项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及审批时限等,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二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主要内容
1、统一证件管理,两证合一
在证件管理上,不再区分外国专家和普通外国人,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国内用人单位需要先为聘用的外国人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外国人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办理居留手续。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继续有效,有效期限届满重新申请时需要按照新的制度申请。
2、 统一评价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原则,将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类),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享受更便捷的服务,如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签证入境前,可在线提交电子版材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审批时限更短,工作资历、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等。
3、 引入计点积分制度
作为区分A类人才、B类人才和C类人才的标准之一,引入了计点积分制度。根据外国人的薪资水平、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年龄、汉语水平、工作地点等因素计算每项的得分,从而算出该外国人总的积分,总积分在85分以上的为A类人才,总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为B类人才,总积分在60分以下的为C类人才。需要注意的是,积分只是其中的一个归类标准,并不是所有的外国人来中国工作都需要核定积分,如果根据其他归类标准可以直接判断归类,并不需要进行积分的核定。
4 、通过互联网系统、号码管理外国人来华工作
启动运行全国统一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信息化系统(http://fwp.safea.gov.cn/),所有外国人来华工作全部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申请,国内用人单位可实时查询进展状态,实现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共享。给予外国人每人一个号码,该号码终身不变,可以通过该号码记录其在华工作管理、服务、信用记录等情况。
5、统一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
以往各地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的过程中,各地要求提交的资料和审批时限都不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详细规定了需要提交的资料和审批时限,申请资料较以往也大幅度简化,本次改革的实施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申请资料、申请手续、审批时限的统一。
三
全国实施方案分类标准
1、 A类人才
定义 |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 |
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的限制 | 无限制 |
归类标准 |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主要指各地区制定的各项人才引进计划)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其中第10项为曾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其中第1项规定为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3项规定为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第9项规定为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 (主要包括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成就的外国人) (五)优秀青年人才 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六)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 |
2、B类人才
定义 | 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 |
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的限制 | 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限制。 |
归类标准 | (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专业人才。符合以下条款规定之一的: 1.在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 特殊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2.执行中外政府间协议、国际组织间协议、中外经贸和工程 技术合同的人员,对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派遣的人员按照政府间交流合作协议条款相应放宽年龄要求。 3.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聘雇人员和境外专家组织驻华机构代表。 4.跨国公司派遣的中层以上雇员、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5.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聘用的外国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 (三)外国语言教学人员。 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四)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籍人才。 (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门人员和实施项目的人员。 (六)计点积分在60 分以上的专业人才。 |
3、C类人才
定义 | 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 |
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的限制 | 无特别限制 |
归类标准 | (一)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 (二)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90日)工作的外国人员; (三)实施配额制管理的人员,包括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等。 |
四
全国实施方案分类标准与试点阶段分类标准的不同
4月1日开始的全国实施方案是在总结完善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统一证件管理、外国人分类管理、统一网络管理、申请手续、审批时限等大的方面,基本没有大的变化,但是在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影响最大的具体A、B、C类的分类标准方面,还是有比较大的变化,全国实施方案的分类标准与试点方案的分类标准的主要不同点如下:
1、关于A类人才的分类标准
(1)外国人的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一个独立的归类标准
在试点方案中,作为A类人才的分类标准之一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中,第9项规定“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即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属于A类,但是因为对该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试点期间该标准并没有受到关注。
全国实施方案中,对上述标准进行了明确,即“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即该外国人的年收入达到上述标准即可直接归为A类,而不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
一个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通常由当地的统计局或者人力资源部门在次年公布,以北京和上海为例,目前北京201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还未公布,2015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85,038元,6倍的收入为510,228元(约800万日元),上海201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78,045元,6倍的收入为468,270元(约740万日元)。
实践中,很多外国人是外国的母公司被派到中国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工作的,外国的母公司和中国的公司分别向该外国人支付工资的情况是很常见的,那么上述标准中的平均工资收入是否包括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呢?通过试点方案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标准是将外国人的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因素考虑的,全国实施方案是对该标准进行了明确,而且考虑到中国的政府部门无法对在外国的收入进行核实确认,上述平均工资收入应理解为中国的聘用单位支付的工资。
(2)增加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在试点方案中,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大型企业、中型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均属于A类,全国实施方案中在此基础
43 35469 43 15534 0 0 3276 0 0:00:10 0:00:04 0:00:06 3276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也列为A类人员。
2、关于B类人才的分类标准
B类人才涉及的外国人的范围是三类中最大的,全国实施方案中B类人才的分类标准可以说有很大的变化。
(1)外国人的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一个独立的归类标准
与A类人才的分类标准相同,也将外国人的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一个独立的归类标准,规定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国人直接归为B类,而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原则上还是不能超过60岁)。如上所述,以北京2015年度的数据为例,4倍的收入为340,152元(约530万日元),以上海2016年度的数据为例,4倍的收入为312,100元(约500万日元)。
(2)增加了技能型人才和专门人才的归类标准,删除了学历型归类标准
新增了以下两项技能型人才和专门人才的归类标准:
① 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
②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门人员和实施项目的人员
删除了以下两项学历型归类标准:
① 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
② 在国(境)外排名前100名的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通过上述归类标准的变化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更重视具有专业技能和专门领域的专业人才,更加重视市场的需求,而不再将名校毕业、硕士、博士等高学历作为一个独立的归类标准。根据新增的上述两项标准,一些虽然不是名校毕业,不具有很高学历且工作年限也不长的外国人,如果具有某项专业技能也能取得在中国工作的许可。
(3)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
B类人员依然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是作为例外规定,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派遣的人员按照政府间交流合作协议条款可以相应放宽年龄要求。
根据全国实施方案的规定,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可以放宽限制。我们认为B类人员中这几类人员应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①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②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籍人才;③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门人员和实施项目的人员;④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专业人才。
3、关于C类人才的分类标准
C类人才的分类标准也有很大的变化,首先名称上由“外国普通人员”变更为“其他外国人员”,更容易使人接受;其次,分类标准简化为三类人员,根据上述标准,来中国工作期间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也可以申请工作签证。
4 、关于积分表
因为总积分是区分A类、B类和C类人员的一个独立归类标准,对于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外国人非常重要。在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积分表的内容就备受关注;全国实施方案中,积分表的内容也有一些变化。全国实施方案的积分表见附件。
(1)工作年限项目的最高分由15分增加为20分,标准还是一样,即工作满2年,取得5分,超过两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加一分。根据这个标准,工作年限为17年以上的人,就可以取得最高分20分。
(2)汉语水平项目的最高分由10分变为5分,并增加一项考核因素,即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直接取得最高分5分。近些年有很多中国人通过移民等方式取得了外国的国籍,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些中国人在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就失去了中国国籍。增加这个标准,将更方便这部分人在中国的工作。
(3)删除了知名大学的判断标准,知名大学的范围有可能扩大。试点方案中“毕业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国外知名大学”直接取得5分,其中知名大学的标准是“近五年入选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的国外大学”。全国实施方案中将上述判断标准删除的同时,规定“毕业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可以直接取得5分。删除了知名大学的判断标准,何为国外高水平大学,将依据申请人的说明及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高水平大学的范围有可能扩大。
(4)已经连续在华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的,直接取得5分。将长年在中国工作生活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更加合理,有利于已经连续在中国工作多年的外国人能够继续在中国工作。
五
对企业的影响
总体来说,全国实施方案比试点方案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外国人来华工作的限制,分类更加合理,更加注重企业和市场的选择,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投资的企业委派人才。
全国实施方案实施后,对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从国外总部派到中国工作的总监、部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基本上不会受到影响,以下几类人员可能会受到影响:
1、年龄超过60岁的人
以往对于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原则也是要求不能超过60岁,但是各地一般都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即使超过60岁,也可以到中国来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行业类型基本上都没有要求。但是本次改革实施后,只有世界500强全球或者地区总部、大型中型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才不受年龄的限制,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如果超过60岁,来中国工作将比较困难。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审批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比较大的,如果企业确有需要,也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
2、非大学本科毕业的一般技术人员
对于技术人才来说,如果是世界500强全球或者地区总部、大型、中型企业聘请的技术人员,或者是“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可以不受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学士及以上学位、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除此以外的技术人员,原则上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高中毕业或者一般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外国人可能很难到中国来工作。当然,如果总积分能满足相应的要求,也是有可能被批准的。
3、学历低,工作年限短的年轻人
对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外的外国年轻人,如果学历比较低、年限比较短,通常年轻人的薪酬也是相对比较低的,这样的年轻人,如果总积分也不到60分的话,可能到中国来工作比较困难。
六
应对建议
根据本次全国实施方案,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1、对已经在中国工作的外国员工,如目前的就业证期满后计划继续在中国工作,建议公司内部提前对这部分员工是否满足继续在中国工作的条件进行确认。
2 、今后在中国现地招聘外国人时,以及在国外为了中国业务招聘员工并计划派到中国工作时,需要首先确认是否能满足到中国工作的条件,制定向中国委派员工的计划之前也要进行同样的确认。
3、向审批部门提交的资料要充分准备。国内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交资料来证明雇佣的外国人员属于A、B、C类人才的哪类以及理由,关于A类、B类、C类人员的判断标准,全国实施方案虽然已经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依然是很大的,例如对“跨国公司委派的中层以上雇员”、“外国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国外高水平大学”等规定实际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审批部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来判断,提交的资料详细、有说服力将非常有利于取得批准。
4、对于根据现有条件不能满足到中国工作,但是企业无论如何希望该外国人到中国工作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考虑创造条件使该外国人满足在中国工作的条件。
比如,如果该外国人的工资由国外总公司和中国的子公司分别支付的工资构成的话,可以适当提高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薪酬比例,降低国外总公司支付的薪酬比例,从而满足A类人才或者B类人才的条件。另外,积极学习汉语,取得汉语水平考试,从而提高积分也是应对方法之一。
5、中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外国人才的需求也会有不同。积分表中有10分是地方鼓励性加分,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缺的特殊人才可以根据情况最高可以获得10分的加分,具体标准由省级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制定。建议对外国人工作所在地的省级部门的政策保持关注。
附件:全国实施方案积分表
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暂行版)
计分项 | 标准 | 得分 |
直接赋予资格项 | 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 就就就认就认定标准 | — |
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标准 | — | |
创新创业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 — | |
国内聘用单位支付年薪(万元)(此项最高20分) | 45及以上 | 20 |
(35,45) | 17 | |
(25,35) | 14 | |
15,25) | 11 | |
(7,15) | 8 | |
(5,7) | 5 | |
小于5 | 0 | |
受教育程度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此项最高20分) | 博士;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高级 技师或相当 | 20 |
硕士;技师或相当 | 15 | |
学士;高级工或相当 | 10 | |
相关工作年限(此项最高20分) | 超过2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加一分 | 最高20分 |
2年 | 5 | |
不满两年 | 0 | |
每年工作时间(此项最高15分)单位:月 | 年工作时间9及以上 | 15 |
(6,9) | 10 | |
(3,6) | 5 | |
小于3 | 0 | |
汉语水平(此项最高5分) | 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 5 |
取得以汉语为教学语言的学士及以上学位 | 5 | |
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或以上 | 5 | |
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 | 4 | |
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 | 3 | |
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二级 | 2 | |
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一级 | 1 | |
工作定向(此项最高10分) | 西部地区 | 10 |
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 10 | |
国家级贫困县等特别地区 | 10 | |
年龄(岁)(此项最高15分) | (18,25) | 10 |
(26,45) | 15 | |
(46,55) | 10 | |
(56,60) | 5 | |
大于60 | 0 | |
毕业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有全球500强企业任职经验及其他规定条件的(此项最高5分)
| 毕业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 | 5 |
有世界500强企业任职经验 | 5 | |
具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的 | 5 | |
已经连续在华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的 | 5 | |
地方鼓励性加分(此项最高10分) |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缺特殊人才(由省级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
0-10 |
[1]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详见全国实施阶段分类标准的认定标准说明的第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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